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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高空抛物凶手,一楼要担责吗

时间:2026.09.20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通常,一楼住户不用对高空抛物担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抛物品或坠物致他人损害,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一楼住户一般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其位置不符合高空抛物空间要求,通常可证明自己不是实施者,所以不用担责。不过,要是一楼住户有特殊情况,像在窗外搭建易使物品坠落的设施,且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担责。
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要尽量通过调查、监控找具体侵权人。若实在找不到,排除一楼住户等不可能侵权的主体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补偿后发现真侵权人,先前补偿的人可向侵权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胡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伤。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一楼住户小许认为自己无需担责,然而小胡发现小许窗外搭建了花架,怀疑花盆是从花架上坠落致其受伤,要求小许承担责任,小许则坚称与自己无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楼住户因位置不符合高空抛物空间条件,可证明自己非侵权人,不用担责。
2、但本案中小许窗外搭建了可能导致物品坠落的花架,若花盆是从花架坠落造成小胡损害,小许就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最终无法确定侵权人,排除一楼住户等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若找到真正侵权人,先前补偿者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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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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