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高空坠物精选解答 > 高空抛物和坠物,应怎样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和坠物,应怎样承担责任

时间:2026.09.21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承担有别。
高空抛物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抛物品致他人损害,侵权人要依法担责。若难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这些使用人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方面,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担责。他们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可向其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况发生。未采取的,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受害者要及时报警,让警方调查确定侵权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同时,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或相关责任人赔偿,赔偿范围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头部受伤。经警方调查,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抛掷的花盆。该居民楼的所有住户中,除了小胡能证明事发时自己家中无人不可能抛掷花盆外,其余住户都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同时,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朱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和物业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除小胡外的其他住户需给予小朱补偿,且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小朱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可能加害的住户和物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