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
保证里,单个保
证人有几种免除责任的情况。
要是
债权人同意免除,这是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免去该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能免责。为避免后续
纠纷,最好有书面的明确意思表示。
主
债务消灭时,保证责任也会免除。主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没了,保证债务作为从债务也会跟着消灭。
保证期间届满也能让保证人免责。债权人没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规定不同,债权人得在对应期间采取要求保证人担责的措施。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会有不同结果。债权人和
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担责;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还是原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间。
还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
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建议债权人明确保证责任相关事宜,按规定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变更主合同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则要关注主债务情况和保证期间,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与小许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借款金额增加至12万元,同时延长了还款期限。此外,小许曾以自己的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但小朱后来放弃了该物的担保。在保证期间内,小朱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免除保证责任,小朱则不认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对增加的2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2、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间,若小朱未在该期间要求小胡担责,小胡可免责。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小胡在汽车担保价值范围内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