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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拥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

时间:2026.09.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97人
律师解析:
优先受偿债权是指债务人破产或清偿债务时,特定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清偿的权利。以下几种情况可拥有优先受偿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债权。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也是优先受偿权的重要依据。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债权人就可拥有优先受偿债权。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小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小何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小许催告后,小何仍逾期不支付。同时,小何曾向小朱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设立了抵押权。后小何破产,其名下还有职工小静等的工资未支付。此时小许、小朱、小静等都主张优先受偿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催告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小朱享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小何向小朱借款并以房产设立抵押权,当小何不履行到期债务,小朱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3、小静等职工的工资等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及补偿金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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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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