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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过后还可不可以去申诉

时间:2026.09.2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375人
律师解析:
再审结束后当事人能申诉。申诉指的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再审是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结束后,若当事人仍觉得生效裁判有误,可通过申诉主张权利。
不过,当事人申诉不一定会引发再审程序。法院、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会启动再审。法定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当事人要理性对待申诉,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滥用申诉权。申诉时要提供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这样能增加申诉成功的可能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小朱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仍维持原判。小朱认为再审判决仍存在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诉,小胡则认为再审判决已经生效,小朱不应再申诉。

案情分析:

1、再审是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过后当事人如仍认为生效裁判有误,可以申诉,申诉是当事人等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所以小朱有申诉的权利。
2、但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只有符合如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时,才会启动再审。小朱应理性对待申诉,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供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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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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