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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清偿责任可不可以去执行

时间:2026.09.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补充清偿责任是可以执行的。它指的是当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补充责任人要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执行补充清偿责任有条件限制。要先确定主责任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只有依法对主责任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担责。
执行程序方面,通常先执行主责任人财产。要是主责任人财产够清偿债务,就不用执行补充责任人;要是不够,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补充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会对补充责任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实践里,有不少常见的补充清偿责任情形,比如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主张补充清偿责任时,要收集证据,证明主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以及补充责任人应担责的事实。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补充责任人。借款到期后,小许未偿还借款。小丽将小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借款。执行过程中,发现小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丽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胡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补充清偿责任是在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小许作为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符合补充清偿责任执行的前提条件。
2、执行程序上应先对主责任人小许的财产进行执行,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小丽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补充责任人小胡为被执行人。法院可对小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3、小丽主张小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需收集证据证明小许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以及小胡应承担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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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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