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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婚姻存续不知债务该怎么办

时间:2026.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碰到婚姻存续期间不知的债务,得区分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是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算一方不知情,也得承担还款责任。离婚时双方能协商债务分担,但这只对夫妻双方有效,没法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偿还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能向另一方追偿。
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遇到婚姻存续期间不知的债务,要先收集证据,判断债务性质,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协议离婚后,债权人找到小朱,称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其一笔债务,要求小朱偿还。小朱表示对此债务并不知情,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性质是关键。若此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小丽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小丽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和小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小朱不知该债务,也需担责。离婚时两人的债务分担协商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2、若该债务是小丽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小丽个人债务,由小丽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小朱遇到这种情况,应收集证据判断债务性质,再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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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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