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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抚养费不给可以吗

时间:2026.09.2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40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若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另一方不能因此不给抚养费
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子女的联系与情感交流。支付抚养费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遇到一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先尝试和对方协商,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要是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若对方仍不协助履行探视权,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千万不能因为对方阻碍探视权行使就拒绝支付抚养费。不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后若还不支付,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然而小丽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小朱探视孩子。小朱十分气愤,便停止支付抚养费。小丽遂要求小朱继续支付,小朱则认为小丽不让自己探视孩子,自己就不应支付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小朱不能因小丽阻碍其探视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2、当小朱探视权受阻时,应先与小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若小丽仍不协助,小朱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小丽有权就小朱拒付抚养费向法院起诉,若法院判决后小朱仍不支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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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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