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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最晚什么时候能申请

时间:2026.09.20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常不能再就破产财产主张权利。但有特殊情况,要是发现破产人还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要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般来说,完成注销登记后,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就消灭了,债权人不能再对该企业主张债权。
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像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其他应当追回的财产等,债权人可在两年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追加分配申请。一旦超过两年期限,债权人就失去了追加分配的请求权。所以,债权人若发现有这类情况,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以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程序终结后,小胡作为债权人未再就破产财产主张权利。一段时间后,小胡发现该公司在破产前隐匿了一批价值较高的货物。小胡想对这批货物进行分配,但此时距离破产程序终结已过一年半,而小许认为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主体资格消灭,小胡不能再主张债权。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一般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能再就破产财产主张权利,但存在特殊情况。本案中,小胡发现破产公司隐匿的货物属于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其有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虽然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主体资格消灭,但因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且小胡主张权利在两年期限内,所以小胡的追加分配申请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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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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