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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情况下担保人责任如何担负

时间:2026.09.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借贷关系里,担保人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负方式有别。
先说一般保证,若当事人保证合同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不过,要是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就不能拒绝了。
再说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既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保证责任范围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担责。
给大家的建议是,作为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前要明确保证方式,了解自身责任。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小朱与小许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许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以自己是一般保证且小朱还有财产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遂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与小许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所以小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小许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依法行使权利,小胡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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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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