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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可不可以让第三人来收款

时间:2026.09.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能约定由第三人收款。依据《民法典》,当事人约定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要是债务人没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得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里,买卖双方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人收款。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把这个约定告知第三人,且第三人得同意接受款项。
实践中若让第三人收款,建议在合同里详细写清第三人信息,像姓名、账号等,还要明确收款的具体金额、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同时,卖方付款时要保留好付款凭证,以此证明自己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果因第三人收款产生纠纷,卖方要向合同相对方也就是买方承担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小胡代为收款。合同签订后,小朱向小胡支付了款项,但小胡却未将款项转交给小李。小李认为小朱未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小朱再次付款,小朱则认为自己已按约定向小胡付款,不应再重复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本案中,小朱与小李约定由小胡收款,此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2、小朱向小胡支付款项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若因小胡未将款项转交给小李产生纠纷,小朱无需向小胡承担责任,而应由小李向小胡主张权利,小朱需向合同相对方小李承担责任。同时,小朱应保留好付款凭证,以证明自己已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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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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