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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1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一般不用满足特殊条件,不过要依法行使。
双方离婚时可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书面协议。要是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视权要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父或母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像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患严重传染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探视权,法院审查属实会依法裁定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
同时,探视权行使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协作原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不能无故阻挠、拒绝对方探视。若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要求探视孩子,小丽以小朱脾气暴躁,担心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小朱认为自己有探视权,双方协商无果,小朱遂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视权。

案情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探视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可先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请求中止探视权。但小丽需提供小朱脾气暴躁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拒绝探视的主张。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若小丽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小丽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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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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