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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权人同意卖抵押物会有什么结果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会产生这些法律结果。
抵押人能转让抵押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要把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价款超债权数额,多余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让抵押物所有权能合法转移给受让人,交易合法。
抵押权人虽同意转让,但对转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即便抵押物转让,其债权保障仍在,可通过转让价款实现债权。
受让人能获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抵押权一般不再附着于抵押物。不过,受让人要确保转让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不然可能面临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风险。
这种转让要遵循一定程序和条件,像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以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小胡以担保债务。之后,小朱欲将汽车转让给小丽,经小胡同意,小朱与小丽签订转让合同。小丽支付价款后,小朱未将转让所得价款向小胡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小胡遂要求小丽承担责任,小丽认为自己已获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汽车,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小朱经小胡同意转让汽车,却未将价款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2、抵押权人小胡虽同意转让,但对转让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保障未消失。
3、受让人小丽虽可获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但应确保转让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否则可能面临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风险,所以小胡要求小丽担责有一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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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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