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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未出资是否需承担责任

时间:2026.09.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挂名股东出资通常要担责。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有代持股协议,此协议在双方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司外部关系里,挂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是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
如果挂名股东没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能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金额,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要是挂名股东能证明自己只是名义股东,还有证据表明实际出资人有欺诈胁迫等情况让自己成为挂名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建议挂名股东谨慎对待代持股事宜,签订代持股协议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被要求成为挂名股东,要详细了解实际出资情况和风险。发现实际出资人有欺诈等行为,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公司的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小丽签订了代持股协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小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小许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也主张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许称小丽存在欺诈使其成为挂名股东,拒绝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足额出资义务。小许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小许能证明小丽存在欺诈等情形使其成为挂名股东,其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小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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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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