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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签合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11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欺诈方得有欺诈故意,就是明知道告知对方的情况是假的,还希望对方受欺诈,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就像卖商品时,明知商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宣传成优质产品。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虚假陈述,比如夸大产品功效;也能是消极的隐瞒真相,像隐瞒房屋曾发生严重事故的事实。
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和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是受欺诈方本来就知道真实情况,没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就不算因欺诈订立合同。
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受欺诈方签订合同
要是合同被认定为因欺诈订立,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小朱明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并宣传产品为优质产品。小胡因小朱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与小朱签订了购买合同。后来小胡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认为自己受欺诈订立合同,要求撤销合同,小朱则认为小胡签订合同是其自愿行为,不应撤销。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产品有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并虚假宣传,具有欺诈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
2、小胡因小朱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且基于该错误认识与小朱签订了合同,符合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小朱应返还小胡支付的款项,若小胡有损失,小朱还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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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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