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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他人,原主人是否该担责任

时间:2026.09.10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1215人
律师解析:
宠物狗伤人,原主人是否担责得分情况看。
要是宠物狗完成了合法转让,所有权已经转移,通常原主人不用担责。按照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伤了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侵权责任。这时新主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宠物狗有管理义务,狗伤了人,新主人得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有两种情况原主人可能担责。一种是原主人知道宠物狗有攻击倾向或其他危险特性,转让时没如实告诉新主人,导致有人被咬伤,原主人有过错,要担相应责任。另一种是转让没完成交付,比如只达成转让协议,狗还在原主人控制下,这期间狗伤人,原主人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担侵权责任。
在宠物狗伤人纠纷里,责任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原主人是否担责以及担责比例。被侵权人能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遇到这种情况,各方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宠物狗转让给小胡,转让完成后,该宠物狗将路人小丽咬伤。小丽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已转让宠物狗,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若宠物狗已完成合法转让,所有权转移,依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小胡作为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小朱一般无需担责。
2、若小朱明知宠物狗有攻击倾向等危险特性,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小胡,导致小丽被咬伤,小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若转让未完成交付,宠物狗仍在小朱控制之下,在此期间伤人,小朱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小丽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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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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