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后,大夫可按下面步骤处理。
大夫要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这既是医疗人员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也是减少事故后果的法律要求。
大夫要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及时向本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要马上调查、核实,把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还要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大夫要和患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对于死亡病例,若患者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大夫要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担责。
大夫要积极配合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
病历资料和信息,遵循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大夫,在一次手术中出现医疗事故。术后小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患者损害扩大,也未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患者
家属对输液药品存疑,小胡未会同家属对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死亡后死因不明,小胡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家属发现这些问题后,与医院产生争议,要求医院给出说法。
案情分析:1、小胡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违反了医疗人员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和减少事故后果的法律要求。
2、小胡未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导致医疗机构不能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不符合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3、在患者家属对输液药品存疑时,小胡未会同家属对现场实物封存,不符合医疗事故争议中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物品的处理规定。
4、患者死亡后死因不明,小胡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若因此影响对死因判定,责任划分可能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