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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大夫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6.09.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发生后,大夫可按下面步骤处理。
大夫要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这既是医疗人员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也是减少事故后果的法律要求。
大夫要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要马上调查、核实,把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还要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大夫要和患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对于死亡病例,若患者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大夫要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担责。
大夫要积极配合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信息,遵循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大夫,在一次手术中出现医疗事故。术后小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患者损害扩大,也未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患者家属对输液药品存疑,小胡未会同家属对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死亡后死因不明,小胡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家属发现这些问题后,与医院产生争议,要求医院给出说法。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违反了医疗人员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和减少事故后果的法律要求。
2、小胡未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导致医疗机构不能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3、在患者家属对输液药品存疑时,小胡未会同家属对现场实物封存,不符合医疗事故争议中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物品的处理规定。
4、患者死亡后死因不明,小胡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若因此影响对死因判定,责任划分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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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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