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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活动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6.09.08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组织人员活动出事故,责任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
先说商业活动。组织者一般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损,要担侵权责任。像商业演出舞台搭建不牢致人员受伤,组织者就得担责。若损害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先由第三人担责;组织者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再看非商业自发活动,通常遵循“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受害人一般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担责,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比如朋友自发登山,有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其他参与者没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担责;要是组织者没对危险路段提示,可能要担一定责任。
遇到这类事故,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组织者平时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组织了一场商业演出活动,演出过程中舞台突然坍塌,导致观看演出的小朱受伤。小许认为是舞台搭建方的问题,应由搭建方承担责任;小朱则要求小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小胡组织了一次朋友间的登山活动,小丽在登山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小丽觉得小胡作为组织者应赔偿,小胡认为大家自甘风险,自己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在商业演出活动中,根据民法典,小许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舞台坍塌致小朱受伤,若小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舞台坍塌是第三人(舞台搭建方)行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小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在登山活动中,这是非商业自发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小丽受伤担责。若小胡作为组织者未对危险路段提示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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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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