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组织人员活动出事故,责任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
先说商业活动。组织者一般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损,要担
侵权责任。像商业演出舞台搭建不牢致人员受伤,组织者就得担责。若损害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先由第三人担责;组织者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再看非商业自发活动,通常遵循“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
受害人一般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担责,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比如朋友自发登山,有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其他参与者没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担责;要是组织者没对危险路段提示,可能要担一定责任。
遇到这类事故,
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组织者平时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组织了一场商业演出活动,演出过程中舞台突然坍塌,导致观看演出的小朱受伤。小许认为是舞台搭建方的问题,应由搭建方承担责任;小朱则要求小许承担
赔偿责任。另外,小胡组织了一次朋友间的登山活动,小丽在登山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小丽觉得小胡作为组织者应
赔偿,小胡认为大家自甘风险,自己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在商业演出活动中,根据民法典,小许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舞台坍塌致小朱受伤,若小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舞台坍塌是第三人(舞台搭建方)行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小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在登山活动中,这是非商业自发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小丽受伤担责。若小胡作为组织者未对危险路段提示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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