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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时间:2026.09.0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土地被征收通常不算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其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它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中基础条件的异常变动。
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同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要是土地被征收影响到合同履行,这是行政权力介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情势变更强调的合同基础条件意外变化。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依据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比如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用情势变更规则来调整合同权利义务
所以,从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来讲,土地被征收不在情势变更范畴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将土地租给小胡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该土地,小胡认为这属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小朱则认为应按征收相关规定处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
2、土地被征收影响合同履行,是行政权力介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并非情势变更强调的合同基础条件意外变化。此时应按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给予相应补偿,而非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权利义务。所以,本案土地征收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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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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