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被征收通常不算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在
合同成立之后,其基础条件出现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它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中基础条件的异常变动。
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为
公共利益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
国有土地,同时给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的
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要是土地被征收影响到合同履行,这是
行政权力介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情势变更强调的合同基础条件意外变化。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依据征收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比如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用情势变更规则来调整合同
权利义务。
所以,从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来讲,土地被征收不在情势变更范畴内。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将土地租给小胡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该土地,小胡认为这属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或
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而小朱则认为应按征收相关规定处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将
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
2、土地被征收影响合同履行,是行政权力介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并非情势变更强调的合同基础条件意外变化。此时应按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给予相应补偿,而非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权利义务。所以,本案土地征收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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