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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共同犯罪认定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09.01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同居结婚。认定破坏军婚共同犯罪要从几方面考量。
在主体上,共同犯罪得有两个或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起实施犯罪。在破坏军婚共同犯罪里,每个行为人都要符合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条件,也就是要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主观上,各行为人得有共同犯罪故意。他们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军人的婚姻关系,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像两人商量一起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就都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
客观上,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破坏军婚行为。可以是一起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也可以是一起与之同居。比如多人一起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都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外,共同犯罪行为和破坏军婚的危害结果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各行为人一起实施的行为,导致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被破坏。
要是多人在破坏军婚犯罪中作用不同,会区分主犯从犯等。量刑时会根据各人在犯罪里所起的作用来判定。任何人都不应触犯破坏军婚罪,遇到此类疑问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明知小丽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小胡商量一起和小丽同居。小朱积极联系小丽,安排同居地点,小胡则帮忙准备生活用品。他们的行为导致小丽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现役军人发现后将此事诉诸法律。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和小胡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明知小丽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符合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和小胡商量一起与小丽同居,具有共同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清楚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军人的婚姻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小朱联系安排、小胡提供帮助,共同实施了与小丽同居的破坏军婚行为。
4、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被破坏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量刑时,会根据小朱和小胡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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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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