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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和诋毁的责任该如何去判定

时间:2026.09.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诽谤和诋毁在法律上都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定责任要考虑多方面。
行为认定上,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以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诋毁则是通过恶意言辞或行为损害他人声誉,不一定是虚构事实,也可能是对真实情况不当夸大或歪曲。
责任判定有几个构成要件。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实施了诽谤或诋毁行为;有损害后果,像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能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若诽谤或诋毁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诽谤和诋毁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被侵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收集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竞争产生矛盾。小朱为打击小胡,故意捏造小胡收受贿赂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大肆散布。小胡得知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工作时也常常走神,公司同事对他的态度也发生转变,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只是随口说说,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从行为认定看,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符合诽谤的行为特征,足以贬损小胡人格、破坏其名誉。
2、责任判定上,小朱实施了诽谤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小胡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有损害后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小朱主观上故意为之,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小朱可能构成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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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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