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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辨别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

时间:2026.08.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87人
律师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可从以下方面辨别:
犯罪客体方面,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与性自主权;侮辱罪侵犯的则是他人的名誉权
客观行为表现存在差异。强制猥亵、侮辱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对他人实施猥亵、侮辱,猥亵侧重侵犯他人性权益,侮辱多针对他人身体隐私或性象征部位;侮辱罪行为方式更广泛,有暴力、言语、文字侮辱等,一般不涉及性侵犯,常通过败坏他人名誉实施,像当众散布隐私、恶意诋毁等。
犯罪对象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自然人;侮辱罪对象也是特定的人,有时会通过侮辱死者名誉间接侵害其家属名誉。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满足性欲、侵犯他人性权益的故意;侮辱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举个例子,甲在公共场合故意撕扯女性乙衣服进行骚扰,倾向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若甲在网上编造并散布乙的虚假丑事降低乙的社会评价,更可能构成侮辱罪。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如现场视频、聊天记录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共场合故意撕扯小丽的衣服进行骚扰,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权益。而小胡在网上编造并散布小静的虚假丑事,导致小静的社会评价降低,小静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小丽和小静分别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公共场合撕扯小丽衣服进行骚扰,该行为使用强制方法侵犯了小丽的性羞耻心与性自主权,主观上具有满足性欲、侵犯他人性权益的故意,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2、小胡在网上编造并散布小静的虚假丑事,通过败坏小静名誉的方式实施侵害,侵犯了小静的名誉权,主观上旨在贬低小静人格、损害其名誉,不涉及性方面的侵犯,更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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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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