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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欠工程款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时间:2026.08.31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下欠工程款能要求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有不同情况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要是发包方没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就欠付工程款主张利息,这既保护了承包方合法权益,也约束了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承包方主张利息时,要提供相关证据,像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结算文件等,以此证明工程款金额、欠付事实和应付时间。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小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小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小朱要求小胡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小胡则认为合同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小朱提供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证据,双方就利息支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不得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虽合同未约定利息,但小朱仍有权主张。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小朱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款金额、欠付事实及应付时间,其主张利息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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