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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完成之后是否可以诉讼

时间:2026.08.31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仲裁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就争议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通常,完成仲裁调解并签收仲裁调解书后,不能再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同时也就失去了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但有特殊情况。要是当事人能证明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像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等仲裁调解书被撤销后,当事人就可以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大家遇到仲裁调解问题时,若觉得调解过程有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仲裁调解书。之后小朱认为调解过程中,小李以欺诈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小朱想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确定是否可行。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且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小朱和小李签收仲裁调解书后,正常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
2、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当事人能证明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小朱若能证明小李存在欺诈行为,可申请撤销该仲裁调解书,撤销后就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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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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