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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的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

时间:2026.08.2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公司成立前的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能要求该发起人担责。要是公司成立后确认了合同,或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会支持。但如果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合同,公司主张不担责,法院也会支持,不过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若公司最终没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让其他发起人分担;没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就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约定出资比例,就按均等份额分担。
所以,判断公司成立前的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要综合行为主体、公司是否确认、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多方面因素。遇到相关问题,要收集好证据,依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胡、小何、小许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公司。小胡以自己名义与供货商小丽签订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却未对该合同确认,但实际使用了货物。同时,小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服务合同,后发现小许是为自己利益签订。此外,公司最终未成立,筹备期间产生了诸多费用和债务。各方就合同责任及费用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因公司虽未确认但实际使用货物,小丽既可以请求小胡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小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若小静为善意,公司应承担责任;若小静非善意,公司有证据证明小许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3、因公司最终未成立,小胡、小何、小许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按约定分担;无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但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均无约定则按均等份额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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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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