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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挖路致人骨折怎样赔偿

时间:2026.08.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施工方挖路导致他人骨折,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若施工人无法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要担责。
赔偿项目有这些: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若造成残疾,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自定残日起算一定年限。
要是施工方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不用担责。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施工方责任可减轻。双方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赔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因施工方挖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慎掉入坑中导致骨折。小朱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但施工方认为自己无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若无法证明,需对小朱进行赔偿。
2、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小朱构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
3、若施工方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可不承担责任;若小朱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施工方责任。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小朱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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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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