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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要认定盗窃罪既遂,得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要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不会发觉,然后暗中把财物取走。
盗窃的财物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符合特定情形。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也就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另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不管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财物要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这是判断盗窃罪既遂的关键。比如把财物从原存放地点转移到行为人能实际支配的范围,就可认定财物被行为人控制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才能认定盗窃罪既遂。在实践中,具体判断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综合确定。要是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见小胡家中富裕,便心生贪念欲行盗窃。一天,小朱趁小胡一家外出,潜入其家中,自认为未被发觉,秘密将小胡家中价值五千元的金项链藏入自己口袋。小胡回家后发现金项链丢失并报警,警方经侦查将小朱抓获。小朱辩称自己只是拿来看一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其趁小胡一家外出潜入家中偷取金项链,表明其明知行为会侵犯小胡对财物的所有权,仍积极实施,符合主观条件。
2、小朱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他自认为未被小胡一家发觉,暗中将金项链藏入自己口袋。
3、被盗金项链价值五千元,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4、金项链已脱离小胡的控制并处于小朱的控制之下,小朱将其藏入自己口袋,能够实际支配。综合来看,小朱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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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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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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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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