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定履行后,有几类利益是无法获得的。
先说非必然
可得利益。必然可得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基本能实现的利益,而那些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利益就不能获得。像合同一方期望因合同履行带来商业机会并获取额外收益,但这种商业机会能否转化为实际收益不确定,就不属于可获利益。
超过合理预见范围的利益也无法获得。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只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担责。要是一方主张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对方无法合理预见,那合同履行后通常也拿不到。
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额外损失利益同样不能获得。若
当事人自身有过错,比如没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由此扩大的损失对应的利益就无法拿到。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然不能就扩大的损失索赔。
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利益,即便合同履行也无法获得。合同履行得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追求的利益若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就不受法律保护。
为避免损失,当事人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利益范围,履行中遵循合同约定,遇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小朱期望合同履行能带来商业机会以获取额外收益。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未按约定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小李违约后,小朱主张
赔偿因商业机会可能带来的收益、超过订立合同时小李可预见范围的利益,以及因自身未履行协助义务扩大损失对应的利益,且部分利益还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就这些利益能否获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期望的商业机会收益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属于非必然可得利益,无法获得赔偿。
2、小朱主张的超过订立合同时小李可预见范围的利益,小李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3、小朱自身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由此扩大损失对应的利益,其不得要求赔偿。
4、小朱主张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合同履行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