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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男方要回给女方的钱吗

时间:2026.08.15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同居分手时男方给女方的钱能否要回,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男方给女方的钱是赠与性质,一般就不能要回了。因为赠与是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对方,财产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像特殊节日、生日给的有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或者表达爱意的财物,都算赠与。
要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比如谈婚论嫁时男方给女方大额彩礼购房款这些,最后没结婚,男方能要求女方返还。这类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条件没达成,赠与可撤销。
要是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借款,男方有权让女方偿还。不过男方得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像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类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材料。
另外,同居期间若有共同财产,要按各自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分割。
解决建议:遇到赠与问题,先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若是借款,保留好证据;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曾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小朱在小丽生日时转账520元表达爱意,后又因谈婚论嫁给了小丽10万元彩礼。但两人最终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这10万元彩礼及520元转账。小丽认为520元是赠与不应返还,彩礼可以协商。同时,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台电脑,小朱出资60%,小丽出资40%,对于电脑分割也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小丽生日时转账的520元具有特殊寓意,属于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不可撤销,小朱不能要回。
2、10万元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
3、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电脑,应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小朱应占60%份额,小丽占4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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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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