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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遗嘱把财产赠予非继承人

时间:2026.08.14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立遗嘱把财产赠予继承人,法律上叫遗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能立遗嘱把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人可按自身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立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要求不同,像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想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得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建议立遗嘱时,仔细了解各种遗嘱形式的要求,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受遗赠人得知遗赠后,尽快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避免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予非法定继承人小胡。遗嘱为自书遗嘱,由小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小朱去世后,小胡知晓了该遗赠,但在六十日内未明确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小朱的法定继承人小丽认为小胡未及时表态应视为放弃,小胡则觉得自己虽未表态但仍想接受。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小朱立遗嘱将财产赠予小胡的行为合法。
2、小朱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有效。
3、受遗赠人小胡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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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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