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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和被剥夺继承权是一回事吗

时间:2026.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丧失继承权和被剥夺继承权意思相近,但法律表述和侧重点有区别。
丧失继承权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自然失去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若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会丧失继承权。不过,若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列其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被剥夺继承权不是严格法律术语,强调通过一定程序让继承人失去继承权。通常也是基于上述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继承纠纷中,其他继承人可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让法院判决剥夺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者核心都是因法定事由使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丧失继承权侧重法定事由出现后自然发生的结果,被剥夺继承权侧重借助一定程序来实现。
若遇到相关继承纠纷,继承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若有悔改意愿,要积极争取被继承人的宽恕。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兄弟,二人共同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小朱为了独吞遗产,故意杀害小胡,被警方逮捕。父亲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但考虑到小朱是自己的儿子,最终选择宽恕小朱,并在遗嘱中仍将小朱列为继承人。然而,小胡的子女认为小朱不应再继承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剥夺小朱的继承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小朱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原本应丧失继承权。但由于父亲表示宽恕且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所以小朱从法定自然丧失继承权的角度,不再丧失继承权。
2、小胡的子女通过诉讼要求剥夺小朱继承权,这体现了“被剥夺继承权”强调的通过一定程序来使继承人失去继承权。不过鉴于父亲的宽恕和遗嘱安排,法院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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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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