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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由哪管辖

时间:2026.08.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规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通常,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是被告户籍所在地。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里,若能明确侵权行为地,债权人也能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实践中,债权人可结合自身便利、证据收集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选择管辖法院。这样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公司债权人,认为股东小朱损害其利益,欲提起诉讼。小朱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许不确定该向A地还是B地法院起诉,同时小许发现侵权行为实施地在C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D地,这让小许在选择管辖法院上犯了难。

案情分析:

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优先为户籍所在地,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朱经常居住地为B地,所以B地法院有管辖权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C地和D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小许可根据自身便利、证据收集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管辖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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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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