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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监护权的管辖法院是哪

时间:2026.08.11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侵害监护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举例来说,加害人在A地实施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被监护人生活在B地,那么A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B地可能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于被告住所地,若被告是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要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挑选对自己更便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小朱。小胡在A地强行将孩子带走,孩子原本生活在B地。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对于向哪个法院起诉存在疑问,不知是A地还是B地法院更合适。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监护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胡在A地实施侵害监护权的行为,A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孩子生活地在B地,B地可能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A地和B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2、若小胡是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小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小朱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较为便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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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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