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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应收款怎么算

时间:2026.08.1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处理公司应收款,要先区分公司性质。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收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企业财产原则上算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经营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收款是经营收益一部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股东,应收款属公司资产,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应收款,而是分割股权。若双方都是股东,可协商分割股权比例;若只有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一方能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意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一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另外,确定应收款价值时,可能需要专业机构审计评估,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名下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存在应收款;同时,小朱和小丽还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应收款。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应收款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该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名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虽企业财产原则上属小朱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收款作为经营收益一部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因其是公司资产,离婚时应分割股权。若双方均为股东,可协商股权比例;若仅小朱为股东,小丽非股东,双方协商一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小丽可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且愿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夫妻分割转让所得款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小丽成为股东。确定应收款价值时,可能需专业机构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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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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