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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该如何认定有过错的一方

时间:2026.08.10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中过错方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重婚属于典型过错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与他人同居,同样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实施家庭暴力,涵盖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和精神侵害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身心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过错情形,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司法实践里,认定过错方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重婚,可提供重婚登记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明与他人同居,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能作为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可作为依据;证明虐待、遗弃,相关部门的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婚姻中一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可能适当多分财产。所以遭遇这些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要求离婚。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和小静普通交往,不构成过错。小丽则坚持小朱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要求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并多分财产。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属于过错行为。小朱与小静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符合该情形,应认定小朱为过错方。
2、在司法实践中,小丽可通过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小朱与他人同居。若小丽能提供有效证据,在离婚时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可能适当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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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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