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
重婚罪,要从多方面考量。
犯罪主体上,重婚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有配偶还和他人
结婚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要是
行为人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不构成重婚罪。
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形可认定。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和他人登记结婚。我国实行
婚姻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有配偶者再次和他人登记就属于这种情形。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虽没和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像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等。
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我国《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破坏了这一制度。
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实践中,认定要依据具体
证据,由
司法机关依法判定。若遇到重婚相关问题,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司法机关反映,让法律来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小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而小胡称自己不知小朱已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
从犯罪主体看,小朱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重婚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若小胡确实不知小朱已婚则不构成重婚罪,但从小朱角度,其明知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存在直接故意。
3、客观上,小朱和小胡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4、该行为侵害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小朱构成重婚罪,小胡是否构成需依据其是否明知小朱已婚的证据判定,最终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