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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孙女该以什么方式接受遗赠

时间:2026.08.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我国孙子孙女接受遗赠有特定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孙子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们接受遗赠属于受遗赠行为。
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表明接受或放弃遗赠,到期没表示就视为放弃。孙子孙女若要接受遗赠,可书面告知其他继承人或相关人员,比如写接受遗赠声明书并签字。若不能书面表达,也能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表明接受,但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另外,实际占有、使用遗赠财产等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能视为接受遗赠。
所以,孙子孙女若想接受遗赠,一定要在六十日的期限内,用合适方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然会被当作放弃。

案情回顾:

小胡的爷爷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遗赠给小胡。小胡知晓受遗赠后,起初未及时作出表示。一段时间后,小胡想接受遗赠,但其他继承人认为小胡已过六十日未表示,应视为放弃。小胡则称自己虽未书面表示,但已实际进入该房产居住,应视为接受遗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孙子孙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属于受遗赠行为。
2、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小胡虽实际占有房产,但如果已超过六十日且此前未明确表示接受,可能会被认定为放弃受遗赠。不过若能证明其实际占有行为在六十日内且符合视为接受遗赠的情形,其主张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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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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