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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双方有没有孩子探视权

时间:2026.08.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04人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要协助。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像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者有暴力行为、不良嗜好等可能伤害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望权。
正常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这是保障其与子女情感交流、履行抚养教育责任的重要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配合,这样能保障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下健康成长。若遇到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女儿小静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提出探望小静,小丽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小丽则觉得小朱有抽烟等不良嗜好,担心会对小静产生不良影响,不同意小朱探望。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小朱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丽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小朱和小丽协议,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2、若小朱的抽烟等不良嗜好确实不利于小静身心健康,小丽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小朱的探望权。但在未得到法院中止探望的判决前,小丽不应随意拒绝小朱正常的探望请求,应保障小朱的探望权,以利于小静在父母双方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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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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