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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6.08.08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实施了故意杀害行为,就会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为争夺遗产”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个条件。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判断虐待情节是否严重,要综合考虑行为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导致其生活困难。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过,若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要是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另外,受遗赠人若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会丧失受遗赠权。
大家在处理继承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丧失相关权利。若遇到继承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被继承人老何的子女。老何因病卧床,小朱对老何不管不顾,拒绝尽扶养义务,属于遗弃被继承人。小胡为了能独自继承遗产,意图杀害小朱。老何去世后留下遗产,小朱和小胡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小胡丧失继承权。
2、小朱遗弃被继承人,本应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小朱确有悔改表现,且老何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小朱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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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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