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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本人同意随意拍照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8.0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随意拍照未经本人同意,不一定侵犯肖像权。按照《民法典》,侵犯肖像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二是实施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如果只是随意拍照,既没用于营利,也没实施侵害行为,通常不算侵犯肖像权。像在公共场所抓拍风景,人物入镜,拍摄者无恶意且未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一般不构成侵权
然而,若拍摄者把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恶意丑化、歪曲照片,即便拍摄时没得到本人同意,也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总之,判定随意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重点看有无营利目的或侵害行为。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被侵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园游玩时,用相机抓拍风景,小胡恰好入镜。小朱将照片发在社交平台,未用于营利。后来,小胡发现照片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拍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小朱删除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认定侵犯肖像权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小朱拍摄小胡入镜的照片,未用于营利目的,也未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若小朱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对照片进行恶意丑化、歪曲等,即便拍摄时未获小胡同意,也构成侵犯肖像权,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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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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