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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过错行为都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6.08.06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有以下几类。
重婚是过错行为之一,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与他人同居同样属于过错行为,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破坏了婚姻的忠诚与稳定。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过错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和精神进行侵害,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是过错行为,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另外,有其他重大过错也算婚姻过错行为,这是兜底条款,具体要结合实际案件判断,像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婚姻关系。
要是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建议遭遇婚姻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他们的婚姻关系。同时,小朱还经常对小丽实施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小丽决定与小朱离婚,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过错,不同意赔偿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忠诚与稳定。
2、小朱对小丽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小丽的身心健康。因此,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小朱给予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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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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