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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婚姻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

时间:2026.08.05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我国认定事实婚姻有时间界限。特定时间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没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要是事实婚姻发生在法律承认的时间范围内,这种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又和他人登记结婚,这就构成重婚。因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里的“配偶”包含事实婚姻里的配偶。
而事实婚姻发生在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之后,只是同居关系,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时一方再婚,不构成重婚,因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所以,存在事实婚姻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关键看该事实婚姻是否被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再婚就构成重婚;不被法律承认,再婚不构成重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果处于事实婚姻状态,要明确所处时间是否在法律承认范围内。若在承认范围内且打算再婚,必须先通过合法途径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避免构成重婚;若不在承认范围内,虽再婚不构成重婚,但也应妥善处理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小朱又与小静登记结婚。小丽认为小朱构成重婚,应受到法律制裁。小朱则称他与小丽只是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争议焦点在于小朱和小丽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还是不受法律承认的同居关系。

案情分析:

1、我国对事实婚姻认定有时间界限,特定时间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若小朱和小丽的事实婚姻发生在法律承认的时间范围内,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小朱再与小静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因为重婚中的“配偶”包括事实婚姻中的配偶。
2、若小朱和小丽的关系发生在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之后,仅为同居关系,不具婚姻法律效力,小朱再婚不构成重婚,因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所以小朱是否构成重婚,关键在于其与小丽的事实婚姻是否被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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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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