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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谁决定

时间:2026.08.0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根据案件类型区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自行决定采取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情形,有权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若被告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也能决定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需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决定监视居住后,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
如果遇到监视居住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违规。同时,执行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但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决定对小朱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时,有权决定采取该措施。本案中,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违反了规定。若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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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债权债务冀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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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简介:株洲刑事、婚姻家事、债务纠纷实战律师,与法与人打交道20年。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经济纠纷的辩护与代理,常年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本土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有责任有担当,做老百姓请得起信得过的律师。 案件咨询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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