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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她结婚了,该怎么维护权益

时间:2026.08.02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维护权益要分不同方面。先说财产问题,同居时双方不是夫妻,不能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能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归个人。对财产归属有争议又无法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像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出资证明可作为分割财产重要依据。
再说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一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权归属要根据子女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综合判定。
但对方结束同居关系和他人结婚,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就这一情况主张额外权益或赔偿。若因此遭受精神或其他损害,通常难获法律支持。
遇到这些问题,建议先和对方友好协商财产、子女等问题。协商不成,就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曾是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和车辆。后来小丽结束与小朱的同居关系并与小胡结婚。小朱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小丽认为部分财产是自己出资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同时,两人育有一子,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支付问题也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关于财产分割,因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定。若能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财产归属有争议又无法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出资证明可作为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
2、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归属需根据子女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综合判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
3、小丽结束同居关系与他人结婚这一行为,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朱无法就该情况主张额外权益或赔偿。若协商不成,小朱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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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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