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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商管辖该通过什么方式办理

时间:2026.08.01 标签: 诉讼仲裁 公证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公证协商管辖指的是,当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下面说说办理方式。
当事人得先确认所涉公证事项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依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则,不同类型公证事项管辖权确定依据不同。像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涉及合同等事项的公证,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都有管辖权。
接着,当事人之间要进行协商。各方需就选择哪个公证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明确意向。
之后,当事人带着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到协商确定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这些材料通常有身份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公证处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若符合受理条件,公证处就会依法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管辖的公证处协商一致,就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若还是不能协商一致,就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他们想对该合同进行公证。经了解,他们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对该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小朱希望在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小胡则倾向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双方就选择哪个公证处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1、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则,对于合同等事项的公证,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均有管辖权,所以本案中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对该合同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
2、当事人之间应先进行协商,若无法就管辖的公证处协商一致,应按照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若仍不能协商一致,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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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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