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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商管辖该通过什么方式办理

时间:2026.08.01 标签: 诉讼仲裁 公证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公证协商管辖指的是,当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下面说说办理方式。
当事人得先确认所涉公证事项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依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则,不同类型公证事项管辖权确定依据不同。像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涉及合同等事项的公证,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都有管辖权。
接着,当事人之间要进行协商。各方需就选择哪个公证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明确意向。
之后,当事人带着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到协商确定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这些材料通常有身份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公证处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若符合受理条件,公证处就会依法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管辖的公证处协商一致,就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若还是不能协商一致,就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他们想对该合同进行公证。经了解,他们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对该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小朱希望在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小胡则倾向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双方就选择哪个公证处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1、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则,对于合同等事项的公证,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均有管辖权,所以本案中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对该合同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
2、当事人之间应先进行协商,若无法就管辖的公证处协商一致,应按照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若仍不能协商一致,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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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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