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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被诉侵权,有什么抗辩理由

时间:2026.08.01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遇到外观专利被诉侵权情况,可从这几个方面抗辩:
有个办法是现有设计抗辩。要是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就不会构成侵权。像找到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且外观和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宣传册等证据
也可以进行权利瑕疵抗辩。核查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如果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比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能通过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应对。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就不成立了。
合法来源抗辩也是可行的。要是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使用者、销售者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还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像购货合同、发票等,通常只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不落入保护范围抗辩。仔细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要是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不构成侵权。判断时要综合考虑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衡量。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他发现小胡销售的产品外观与自己的专利相似,遂起诉小胡侵权。小胡则从多方面进行抗辩,他称该产品外观在小朱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且自己销售的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同时认为该产品与小朱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保护范围,此外还对小朱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小胡提出现有设计抗辩,若能提供如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且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宣传册等证据,证明该外观设计已公开发表或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2、小胡提出权利瑕疵抗辩,若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通过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使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将不成立。
3、小胡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若能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等证明产品是合法取得,且自己不知是侵权产品,通常仅承担停止销售责任,无需赔偿
4、小胡提出不落入保护范围抗辩,若经对比产品与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保护范围,则不构成侵权,判断需综合整体视觉效果,以一般消费者认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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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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