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欠条担保人的
担保时效由
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决定。
若
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了
担保期间,就按约定来。不过要是约定的
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视为没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要是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一般
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保
证人就不用再承担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债权人和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期间,避免出现视为无约定的情况。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在期间内及时采取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申请仲裁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何借款5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一段时间后,小何要求小朱还款,并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小何既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小何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时,小胡以已过担保时效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由于欠条未约定担保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小何请求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一个月宽限期届满开始起算。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何未在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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