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处理异地
管辖权问题,主要依据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规则。
先说法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按不同类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像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说裁定管辖。它包括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归自己管,就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于受移送法院觉得自己没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等情况。管辖权转移是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管辖权可在上下级法院间转移。
如果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
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审查异议,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
产生纠纷。小朱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小胡。小胡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主张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1、在法定管辖中,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朱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若该地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小胡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一定依据。
2、小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程序规定。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若认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认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裁定驳回小胡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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